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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1999-03-26 来源:光明日报 纪 元 我有话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刚刚闭幕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宪法进一步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意义是极其重大而深远的。

邓小平理论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

现行宪法是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邓小平理论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建国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包括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总结建国初期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中国革命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由于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尤其是“文革”动乱的破坏,1954年宪法没有保持其自身应有的稳定性和根本法的作用,并在“文革”中被1975年宪法所取代。1975年宪法由于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出台的,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作为指导原则,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它基本上没有起到根本法的作用。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排除“左”的思想的干扰,不恰当地继续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所以,它不能很好地适应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先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作了两次修改。实践证明,作为根本法的1978年宪法仍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具体国情和根本任务的要求,是脱离现实的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是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产生的。1978年以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冲破“两个凡是”的禁锢,开辟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精髓,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地位和实施宪法的指导作用,并将实现四个现代化作为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从而保证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整个工作重心围绕着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来进行。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又经过三次修正,即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并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公布实施。三次修宪活动既是邓小平理论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现行宪法以邓小平理论为理论基础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自我完善。1993年宪法修正就是在邓小平的南方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进行的。

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理论基础是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要求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非常强调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一致关系。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的时候曾经说过:“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列宁则认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社会主义宪法应该在“实际适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列宁全集》第28卷第18页)。因此,随着邓小平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宪法作为根本法也应该及时地反映、集中体现邓小平理论的新发展。

实施宪法是坚持邓小平理论的根本保证

邓小平理论作为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实施宪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它自身的丰富和发展会不断推动我国宪法的自我完善。邓小平理论在指导宪法实施的实践中的指导地位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强化宪法权威有助于实现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只有实施宪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邓小平理论在实践中起到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

首先,这次修宪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使邓小平理论明确成为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成为党的意志的最高体现,尽管党的指导思想同时反映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要求,但修宪以前邓小平理论只是党的指导思想,还没有确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后,党的指导思想从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把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不仅是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认识,而且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体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因此,宪法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地贯彻实施,也直接关系到邓小平理论能否对改革开放的实践起到明确的理论指导作用。不认真实施宪法,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坚持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指导地位。

其次,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精髓。现行宪法中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本身就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如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地位的肯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等写进宪法,这些都充分表明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邓小平理论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它的思想、观点和主张以及理论体系不仅仅是党的政策,而且已经通过宪法的规定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它不仅具有指导思想的作用,更具有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具体的指导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与贯彻实施宪法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践的重要特征之一。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实施宪法的各项规定,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树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权威。宪法首先是法律,违反了宪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没有权威,“依法治国”就无法展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所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通过这次修宪我国的宪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完善的宪法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发挥作用。能否把修宪的意义转化为宪法实践直接关系到邓小平理论对国家生活的指导作用。因此,今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我们应当从实现邓小平理论对国家生活的指导作用的高度重视宪法保障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各种违宪现象,树立宪法权威,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建立有效的宪法保障体制。要通过具体的实施宪法的活动来保证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地体现,并对改革开放的实践活动起到应有的指导、规范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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